五、保障措施
(一)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应由县级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学校项目要按规定立项报批,政府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建设投资行为,严禁举债搞建设。对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格审核,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与投资不予批准,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贴、补贴。
(二)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各县(市)、区要在做好清理核实工作的基础上,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债务台帐和债权债务数据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同时,要研究探索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办法。
(三)实行债务控管领导责任制。各县(市)、区要按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借债搞建设、上项目,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农村义务教育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学校和部门,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四)建立化债激励机制。省财政将按照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学校数、办学成本、财政困难程度等客观因素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与债务额挂钩。为减轻县(市)、区化债资金调度压力,省财政将对各县(市)、区预拨部分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年终根据当年化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清算。
(五)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对按期完成化解债务目标的县(市)、区,市政府将进行专项检查,省政府组织验收。
(六)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为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财政、教育、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