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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明确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省财政给予的化解“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二是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筹集偿债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过程中,各地一律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它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市、县(市)、区财政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
  四、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步骤和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3月底前)各级召开动员会,进行培训,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清理核实阶段(2008年4-6月)。县(市)、区政府组织农村综合改革、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普九”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基本锁定债务数额。县级政府要对本地农村“普九”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5月底之前,县(市)、区政府要上报农村“普九”债务数据。6月份,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农村“普九”债务数据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全市农村“普九”债权人总数的60%,审核无误后,上报省政府。
  (三)债务确认、方案制订和审批阶段(2008年7-9月)。省政府将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农村“普九”债务数据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全省农村“普九”债权人总数的40%,并以书面形式对各县(市)、区农村“普九”债务数额予以确认锁定。在省政府锁定债务后,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目标责任书。
  (四)债务清偿阶段(于2009年9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批复的化债计划和方案,按规定程序开展债务清偿工作。对按期完成化债目标的县(市)、区,市政府将进行专项检查。2009年11-12月份,省政府按照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目标责任书,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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