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政文[2008] 56号)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促进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8年起在全市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用两年时间完成清理化解工作,同时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现就做好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九”债务的界定
2005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中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农场学校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不包括建设教职工住宅、拖欠教师工资补贴等形成的债务。
农村完全中学教育债务中的义务教育债务数额按债务发生时初中学生人数比重及初中学生教室面积比重等因素折算确定。
国有农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债务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化债范围。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县级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政府是化解“普九”债务的责任主体。“普九”债务的化解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县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普九”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优先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化解后补助。为调动地方化债的积极性,中央和省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对各地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不与债务额挂钩。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相应债务的不予补助。
三、偿债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