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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行〔2007〕56号)


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差旅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二、本《办法》实施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招标价格凭据报销。如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到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正副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限额凭据报销;到省内出差的住宿费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正副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24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20元的标准限额凭据报销。
  三、各地定点饭店名单及住宿费价格,请登录“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查询,网址“http://www.hotel.gov.cn”。

2007年12月5日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驻哈尔滨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除飞机票和汽车、火车、轮船等车船票的票面额度外,还包括购买飞机票和车船票的订票费、退票费,以及出差途中的行李托运费和寄存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等发生的超支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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