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建立健全职责分工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度以及应对突发、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应制度,建立健全便于强化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业务公开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所,使司法所各项工作能够有序高效运转。
7、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司法所必须紧紧围绕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抓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社会效果。要立足本职,发挥优势,依法、全面、正确地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努力为基层社会提供高效的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教育。积极整合基层司法行政单位的多种资源、多支队伍、多项职能,综合运用,整体推进,实现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全面发展。
8、改善司法所办公条件,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按照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标准的要求,全市司法所两年内要基本实现“五有”,即有交通工具、有电脑、有传真机、有电话、有档案柜,提高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
四、强化保障措施,促进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快速发展
9、利用国债资金,建设好司法所办公用房。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司法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国债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管理、检查和监督,保证资金合理使用,不挪作它用。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帮助解决好司法所建设用地、水、暖、电、路等配套设施。同时,各区必须为每个新建司法所匹配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司法所办公设施,保证每个新建司法所全面实现“五有”。争取利用三年时间,完成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为司法所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10、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乡镇机构改革调整出来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要全部用于司法所,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进一步调整充实司法所人员编制。各区结合实际争取为司法所解决部分人员编制,逐步按照要求配齐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司法所所长应与公安派出所所长和基层人民法庭庭长享受同等职级待遇,符合条件的司法所所长可享受副科级待遇。
11、强化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经费保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7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厅发〔2006〕14号)要求,从2007年开始,把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履行职能所需的人民调解经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经费、社区矫正经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经费、法律服务经费分别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加而相应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