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球团矿、炭素项目;
7、餐饮服务类项目;
8、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机械加工项目;
9、常年存栏在3000头以下猪、400头以下肉牛奶牛、10万只以下家禽及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养殖项目;
10、年屠宰1万头(只)以下屠宰加工、年加工肉禽2万吨以下和年加工饲料10万吨以下项目;
11、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城市建设项目;
12、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公路建设项目。
(三)对其它不能明确的新建项目,其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经市、区环境保护局共同协商后确定。
三、污染源环境管理权限的划分
(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污染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市级环保部门管理企业的污染治理,以及所有新上放射源、开发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和进出口危险废物或废旧原料、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备案和逐级上报审批工作。
(二)其它污染源的环境管理工作均由各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同时,城区和企业新上燃煤锅炉审批(需按规定时限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以及所有在用、新上燃煤锅炉的日常管理由各区环境保护局负责。
四、对各区环境保护局委托征收排污费的职责划分
(一)根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有关规定,我市排污费征收管理的主体是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要根据重新划分后的监督管理职能,授权或委托各区环境保护局对管辖区内的企业征收排污费。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各区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稽查。对各区环境保护局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市环境保护局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直接责令排污单位补缴排污费。
(二)各区环境保护局被授权或委托后,要严格按照《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征收排污费,不得简化征收程序、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不得跨权限征收,坚决杜绝协商收费、人情收费。
五、应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能力的职责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