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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划分市区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能的通知

  6、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球团矿、炭素项目;
  7、餐饮服务类项目;
  8、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机械加工项目;
  9、常年存栏在3000头以下猪、400头以下肉牛奶牛、10万只以下家禽及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养殖项目;
  10、年屠宰1万头(只)以下屠宰加工、年加工肉禽2万吨以下和年加工饲料10万吨以下项目;
  11、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城市建设项目;
  12、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公路建设项目。
  (三)对其它不能明确的新建项目,其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经市、区环境保护局共同协商后确定。
  三、污染源环境管理权限的划分
  (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污染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市级环保部门管理企业的污染治理,以及所有新上放射源、开发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和进出口危险废物或废旧原料、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备案和逐级上报审批工作。
  (二)其它污染源的环境管理工作均由各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同时,城区和企业新上燃煤锅炉审批(需按规定时限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以及所有在用、新上燃煤锅炉的日常管理由各区环境保护局负责。
  四、对各区环境保护局委托征收排污费的职责划分
  (一)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有关规定,我市排污费征收管理的主体是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要根据重新划分后的监督管理职能,授权或委托各区环境保护局对管辖区内的企业征收排污费。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各区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稽查。对各区环境保护局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市环境保护局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直接责令排污单位补缴排污费。
  (二)各区环境保护局被授权或委托后,要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征收排污费,不得简化征收程序、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不得跨权限征收,坚决杜绝协商收费、人情收费。
  五、应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能力的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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