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重组改造
鼓励民营经济以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作价参股,或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参与国有文化单位转制改企的资产重组,在资产处置、收入分配、人员安置、社会保障、财税政策等方面,按国有文化单位转制改企的相应政策执行。允许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等民营资本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造,民营资本可以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控股。转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因其所有制性质改变而取消。组建国有资本、民营资本等参股的混合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民营经济参与兼并、收购国有文化企业,可享受国家和我市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贯彻公平待遇原则,坚持民营文化企业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鼓励支持民营文化企业积极参与文化产品出口、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民营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科研立项、人才引进、职称评定、政府采购、财税政策、融资以及命名、评比、表彰等方面,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一视同仁。市和区县建立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民营文化企业兴办的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项目,要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同一程序、同一标准,给予积极支持。对发展方向正确、市场前景广、发展潜力大、经营机制灵活、管理规范的民营文化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
五、大力营造民营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良好环境
全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政府相关部门,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关心支持民营文化企业的发展。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各项政策和法规。认真清理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民营经济发展文化产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加快文化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建设、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的同时,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加大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为文化企业提供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
六、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为民营文化企业服务的意识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放开领域,放宽条件,放手发展,为民营文化企业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及时发布文化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供求等方面的信息,引导投资方向,帮助民营文化企业及时了解国内外的技术、人才、市场、资源、资金等状况。逐步建立有利于民营文化企业创业的人才交流、技术和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高新技术产品和项目孵化、银行信贷担保等社会化服务体系。
七、依法加强对民营文化企业的监督,切实改进管理方式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引导民营文化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对文化行政审批项目,要简化审批手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要提高对民营文化企业的管理水平,制止乱摊派、变相摊派、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等不当行为,不得强行要求民营文化企业参加各类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各级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如有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民营文化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应当享有的权益未能享有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违法行使职权,侵害民营文化企业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