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8〕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化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七日
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7〕27号),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在巩固发展公有制经济、发挥国有文化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促进民营经济进入文化产业领域,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增强整体实力、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意义
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的许多领域包括文化产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在全市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有了新的提高。但是,总体上依然存在影响民营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诸多问题,如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待遇不平等,难以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民营文化企业投资经营的许多环节还存在着若干不合理的限制;民营文化企业融资比较难;政府管理体制和服务水平不能适应民营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要求等。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有文化企业主导作用的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文化产业,有利于调整优化文化产业所有制结构,促进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有利于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文化产业;有利于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实现股份制改造;有利于更广泛地调动和发挥文化生产力,多层次、多渠道地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促进民营经济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对于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对于把我市建设成为富有独特魅力和创造活力的文化强市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按照非禁即入原则,进一步放宽民营经济进入文化产业的领域
在认真贯彻落实已经出台的有关放宽文化产业领域各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非禁即入原则,进一步降低门槛,放宽准入,鼓励民营经济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文化产业领域。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纪念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文化旅游、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音像制品分销等领域。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文化企业依法获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经营资格,从事文艺演出、艺术品、影视音像制品等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出口业务。鼓励农民和民间艺人自筹资金组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允许国有文艺院团演职人员经单位批准离职自主创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取消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注册资本限额的特殊规定和个体演员证。鼓励农民自办文化,从事农村特色文化产品开发和文化服务,逐步向个体、私营等民营文化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