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坚决制止毁林开垦行为的通知
(黑政发〔2008〕5号 2008年1月31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一个时期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精神,积极开展林地清理和退耕还林工作,严肃查处毁林开垦等破坏林地问题,全省大面积毁林开垦问题得到遏制,部分开垦的林地已经还林。但也有个别地方没按要求及时退耕还林,毁林开垦问题仍时有发生,致使国有林地流失。对此,温家宝总理及国家林业局、省政府领导极为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国家林业局也下发文件,要求加强林权管理,加快还林步伐,加大林地保护力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和国家林业局、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坚决制止新的毁林开垦行为,加快还林速度,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确保国家生态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查,摸清全省毁林开垦情况。从现在起到今年6月底,各级政府要统一组织,统一部署,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本地毁林开垦情况开展一次大检查。对开垦的林地做到“六查清”,即查清地点、查清发生时间、查清面积、查清责任者和使用人、查清未还林面积、查清林地权属,详细掌握毁坏林地资源数量,尤其是摸清坡度25度以上和生态脆弱区内被开垦的林地底数。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5月底前,地方国有林地以林场(农场、矿)为单位,集体林地以县为单位,省森工总局和大兴安岭地区以林业局为单位组织自查,6月份由地市主管部门和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对所属单位进行抽查,并将所属单位检查情况和还林规划列表、汇总后,于6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林业厅汇总,经省政府审定上报。同时,省政府将组织林业、森工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二、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退耕还林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精神,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毁林开垦行为。要在全面清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本着谁批准、谁负责,谁开垦、谁恢复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林规划。一是对坡度25度以上和生态脆弱区内被开垦的林地,要限期还林。二是对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下发以后开垦的林地,要摸清底数,制定规划,该退的退,该还林的还林,逐步收回。三是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得发生新的毁林开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