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局负责审核项目位置、四至范围、规划策划、建设内容。
市建委负责审核市政基础设施实施方案。
第八条 市内六区人民政府根据反馈意见编制《土地平衡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联合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土地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用地位置、四至范围;现状土地面积、土地所有(使用)权人情况、地上房屋情况;规划性质、规划指标;土地预期出让价格、土地整理成本、政府收益等经济测算情况;土地平衡方式、土地出让、市政基础设施实施方案、开竣工及投入运营的时间等。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并下达批复,明确政府收益分成政策,方案一经批准各有关部门及市内六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和纳入散片危陋平房拆迁计划的地块,市国土房管局列入土地整理计划,市土地整理中心向市内六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公司出具土地整理委托书。
土地平衡项目由市规划局提出项目的规划条件,并将其纳入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市内六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公司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审批手续;市建委将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市内六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整理计划及土地整理委托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对需要拆迁的地上物按规定办理土地、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并做好征地拆迁的稳定工作。
第十三条 区政府负责地块土地整理成本的核算,市土地整理中心根据本市土地出让成本核算办法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土地平衡项目和市区散片危陋平房拆迁地块整理完毕后,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委托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第十五条 根据土地平衡项目招商引资需求,可采取综合评标与拍卖、挂牌相结合的形式,实施公开出让;也可由区政府对拆迁补偿费、土地交付时限等事项进行约定,按现状条件公开出让,区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将达到净地条件的土地交付给受让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