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活动月中,要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人大要检查
《民族区域自治法》及《若干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政府法制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
《民族区域自治法》及《若干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新闻单位要利用各种传媒广泛宣传《若干规定》,使《若干规定》精神深入人心,推动《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统一思想,指导实践,推动我市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开创新局面。
(三)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为少数民族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
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把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放在首位。当前影响民族关系的主要因素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相对落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就是不断把各族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各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若干规定》、自治区《决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实施意见》中对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和资金扶持的政策。要解决好特困少数民族群众“上学难、就医难”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解决好城镇下岗的少数民族职工生活困难等具体问题,要把关心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别是帮扶困难的少数民族群众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认真抓紧抓好。通过扎实工作,让少数民族群众切实感受到党的民族政策的温暖,感受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优势,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优越性。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理念,切实为各族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在活动月期间,要对各族困难家庭进行走访慰问,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各族群众当中;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市委、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职能职责和服务内容,积极为少数民族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在各种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子女入学、廉租住房、社会救助、招聘招录、小额贷款担保等方面切实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