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1、招用人员的数量。
  2、招用人员的来源。
  3、招用人员的渠道。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1)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用人单位是否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提交给职工本人一份;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为继续留用的职工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2)劳动合同内容情况。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否完整;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履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是否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其它情况。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医疗期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1)用人单位是否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2)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
  (3)用人单位是否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4)用人单位是否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的工资。
  (5)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6)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1)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3)法定节假日是否安排职工休假。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1)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下行为: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九十天;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