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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
  (三)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证明材料;
  (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并用于本人家庭自住,本项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单体车库。
  第九条 职工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单笔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规定:
  (一)贷款额度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总价款的70%;
  (二)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有其他共有人的,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可合并计算;
  (三)贷款额度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布的最高额度。借款人仅本人建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额度的60%。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依法调整单笔贷款的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现役军人配偶、转业军人,在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存储余额倍数的限制。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现住公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住房剩余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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