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
(三)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证明材料;
(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并用于本人家庭自住,本项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单体车库。
第九条 职工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单笔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规定:
(一)贷款额度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总价款的70%;
(二)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有其他共有人的,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可合并计算;
(三)贷款额度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布的最高额度。借款人仅本人建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额度的60%。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依法调整单笔贷款的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现役军人配偶、转业军人,在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存储余额倍数的限制。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现住公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住房剩余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