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第1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2008年1月9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8]4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181号)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函〔2005〕308号)两个文件。对猪、牛、羊等畜产品(包括活畜和鲜肉,以下简称“畜产品”)增值税的征管,不再实行委托定点屠宰场代征税款的征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