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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常州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动员阶段(6月至7月下旬)
  各地成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行动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各辖市、区将专项行动准备情况于7月30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全面整治阶段(7月下旬-10月)
  各地按专项行动整治工作重点,对本辖区内的情况逐一摸底调查,建立台账,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挂牌督办名单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污染情况于2006年7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做到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对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对排查出来的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和违法违规的国有企业及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到位。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情况分别于2006年8月10日、9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
  各地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6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辖市区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考核并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健康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目前全市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各级政府要将继续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列入2006年政府工作计划,重点部署、抓好落实、确保成效。要紧紧围绕环保任务,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工作思路和重点,分解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推动建设小康社会“环保指标”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加强考核,落实工作责任
  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按照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考核办法”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控制污染反弹、部门联动及责任追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五方面对各辖市、区政府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绩效考核,此项考核还将纳入各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三)完善制度,加强部门联动
  各级人民政府在2005年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通报和信息反馈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加强部门联动,整合执法资源,提高联合执法效能,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部门要将方案中规定的职责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职责。专项行动期间,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总结每阶段工作情况,对环境难点问题的解决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追究进行研究、协调并形成会议纪要,各部门按照会议明确的职责分工分头落实、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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