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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在哈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相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失效]


  2.《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审批认定表》(样表附后)。

  3.《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人员名册》(样表附后)。

  4.退休人员档案(档案中需有正式就业手续、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退休审批手续及其他相关材料)。

  5.符合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规定的集体企业,除以上1、2、3项所需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哈尔滨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人员名册》。

  (2)《哈尔滨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审批表》。

  七、申报程序对在哈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及退休人员的资格认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进行全面的审核认定,保证所属破产、困难企业及退休人员都能够得到资格认定。

  在哈中省直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和认定,企业按要求填写《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审批认定表》、《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审批认定表》、《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人员名册》,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在相应栏内盖章,并携带相关材料,报省财政部门或按财务隶属关系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后,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协调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委、省总工会,集中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并统一转送哈尔滨市解决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合格的企业和退休人员,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哈尔滨市参保登记的要求,统一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原企业确已不存在,并且无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档案在档案保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设置的档案存放机构)保管的,由档案保管部门按前款规定要求办理相关认定和参保手续。

  八、有关问题

  (一)退休人员已享受国有破产企业医疗待遇问题。

  2001年4月1日前破产且已享受国有破产企业医疗待遇的退休人员,可继续享受原医疗待遇,也可在2008年3月31日前,按照哈政综〔2007〕29号文件规定选择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并缴纳相应医疗保险费。参保模式确定后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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