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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在哈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相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失效]


  按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

  4.中断缴费停保企业。

  2006年年底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亏损2年或停产6个月以上,哈政综〔2007〕29号文件实施之日(2007年10月25日)前,因无力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欠费停保3个月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哈政综〔2007〕29号文件实施后,欠费停保的企业不在本意见实施范围内。

  (二)退休人员认定条件。

  1.2001年4月1日哈尔滨市医疗保险改革启动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2.哈政综〔2007〕29号文件实施前,有正式就业手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3.哈政综〔2007〕29号文件实施前,按照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中享受生活费的退休人员。

  4.中断缴费停保的国有、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

  六、认定所需材料

  (一)企业认定所需材料。

  《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审批认定表》(样-5-表附后);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证;下放企业的批文。同时还须携带以下材料:

  1.符合条件的国有破产企业: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终结裁定书。

  2.困难、中断缴费停保的国有、集体企业:

  (1)连续2年亏损企业须提交2005年、2006年亏损情况的财务决算报表和统计台账等有效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会年企附05-1表)。

  (2)停产6个月以上的企业须提交企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部门报税有关材料。

  3.符合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规定的集体企业:《哈尔滨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认定表》。

  4.中断缴费停保的国有、集体企业: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欠费停保的证明。

  (二)退休人员认定所需材料。

  1.《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审批认定表》(样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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