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以2006年度哈尔滨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4%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原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对应补贴60%,个人一次性交纳40%。
(三)中断缴费停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中断缴费停保企业退休人员,按前款“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规定执行。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提前退休人员。
符合本意见规定参保范围内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现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须以2006年度哈尔滨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4%的比例由个人一次性补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后,再按照本意见相应条款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
三、医疗待遇
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给付标准的80%。缴费满1年后,可申请哈尔滨市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资格,经认定合格后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80%的待遇。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退休人员,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大额医疗救助费由个人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缴纳到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终止。
四、资金补助办法缴费所需补贴资金,按照原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对应补贴。
省属破产、困难企业同级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对应给予解决,分年度平均拨付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10年内全额拨付到位;中央直属企业同级财政补助资金,由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缴纳。1998年1月1日以后下放的企业,其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下放前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对应全额补贴。
五、资格认定条件
(一)企业认定条件。
1.医改前国有破产企业。
2001年4月1日前,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终结的,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
2.困难企业。
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006年年底前连续亏损2年或停产6个月以上的,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
3.符合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规定的集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