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在哈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相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委、省总工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解决在哈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相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密切合作,周密安排,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三日
关于解决在哈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相关问题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委、省总工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为保证在哈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能够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哈政综〔2007〕29号)规定,同步解决医疗保障问题,特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参保范围
哈尔滨市区统筹范围内(暂不含铁路系统及呼兰区和阿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中省直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中省直国有、集体困难企业中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符合哈尔滨市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哈社保办发〔2005〕46号)规定的中省直集体企业中享受生活费的退休人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中省直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二、缴费标准及筹资渠道
(一)医疗保险改革启动前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2001年4月1日前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以2006年度哈尔滨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4%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原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对应全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