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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8〕1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四日

  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按等级收费。我市物业服务共分五个等级,分等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等级分类标准制定,最高为五级,最低为一级(指住宅非小区)。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核定。

  五级基准价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

  四级基准价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0.60元;

  三级基准价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0.40元;

  二级基准价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0.30元;

  一级基准价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0.15元;

  浮动幅度为10%(详细内容见附表)。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和住宅非小区服务项目内容按《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字〔2004〕10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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