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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加强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云南电网公司、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应在每月终了15日内,按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向云南专员办足额申报和缴纳农网还贷资金,不得延期缴纳,不得隐瞒、滞留,不得截留、挪用。
  (五)云南电网公司和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如延期缴纳农网还贷资金,云南专员办除责令其按期足额缴纳外,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六)未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农网还贷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资金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社会销售电量的扣除范围。
  (七)农网还贷资金按年清算。由云南专员办、省财政厅、云南电网公司和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按照销售电量、征收标准和减免范围进行清算。云南电网公司和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将已征未入库的农网还贷资金一次足额补缴入库。
  二、加强预算管理,确保农网还贷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八)云南电网公司和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农网还贷资金年度使用预算表》,于预算年度前一年10月20日前报云南专员办,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同时报省财政厅。对经批准的农网还贷资金使用预算,由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根据农网还贷资金缴库进度办理拨款手续。
  三、加强使用管理,确保农网还贷资金专款专用
  (九)云南电网公司和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及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好农网还贷资金。上述两公司若未完成年度入库计划,对云南电网公司系统,上报财政部处理;对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系统,省财政厅将相应调减农网还贷资金收入预算,并扣减当年应返还的农网还贷资金。
  (十)农网还贷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农网还贷资金规范安全有效
  (十一)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纳入审计范围。
  (十二)云南专员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应定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农网还贷资金征收、入库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十三)对检查中发现的擅自减免、擅自扩大免征范围、虚报实际销售电量、延期缴库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农网还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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