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和市领导同志批示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关于做好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07〕8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自治区和市领导同志批示件的管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领导批示给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原则上只供市长、副市长参阅,传阅范围要从严控制;自治区领导批示给市人民政府的批示件,原则上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后,呈报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审批,传阅范围要从严控制。
二、市领导批示给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负责同志的批示件,原则上只供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负责同志参阅,传阅范围要从严控制;市领导批示给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的批示件,原则上先由具体办理机构办理后,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负责人传阅,传阅范围要从严控制。
三、自治区领导同志和市领导同志批示件的传输、办理和保管,要认真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格履行文件的登记手续,不得擅自复印,不得再下传或横传。确实需要继续办理的,用提供“批示抄清”件的方式。自治区领导同志的批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批示抄清”件;市领导同志的批示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直部门办公室提供“批示抄清”件,“批示抄清”件按原批示件的密级管理。
四、新闻媒体对自治区领导同志批示或市领导同志批示的事项进行宣传报道时,确实需要转载、刊登或引用批示原文的,要按有关程序报批。
附件:领导批示抄清件(式样)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式样
领导批示抄清件
×××、×××、×××××:
自治区领导×××、×××在区××厅《关于近期××××××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厅字〔2006〕20号)上作了重要批示,现将批示抄清件连同报告转去,请按自治区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认真办理,并于 月 日前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给我办,以便我们及时向自治区领导汇报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