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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条 撤并单位的电子文件应按规定向接管单位或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五章 电子文件的保管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归档电子文件的保管应符合国家档案局《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的要求,采用专门设备和技术措施保护归档电子文件。归档后的电子文件载体应设置成禁止写操作状态,竖立存放在防光、防尘、防磁、防高温、防有害气体的装具中,远离强磁场、强热源,并与有害气体相隔离;环境温度控制在17℃-20℃,相对湿度控制在35%-45%。

  第三十二条 归档电子文件保管应采取与系统安全和保密等级要求相符的防范对策,实施有效地防止非法访问、非法操作、病毒侵害、设备损坏、自然灾害等安全保护措施和制度,确保电子文件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归档电子文件应定期进行可识别性检测和转存。对磁性载体每满2年、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随机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10%,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恢复措施;对磁性载体上的归档电子文件,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重要的电子文件必需备份三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存,一套提供利用。

  第三十四条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需更新硬件(软件)环境时,应确认已归档电子文件存储载体(格式)与新设备(软件)的兼容性,如不兼容,应对归档电子文件的载体(格式)进行转换,原载体同时保留不少于3年。

  第三十五条 封存保管或异地保存的归档电子文件载体不得外借。提供利用时只能提供用于提供利用的归档电子文件载体。如需复制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复制。

  第三十六条 利用电子文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凡带密级且尚未解密或内部使用不宜公开的电子文件不得在互联网上运行。

  第三十七条 通过内部网络提供利用归档电子文件时,需控制知情范围的,应设置身份认证、访问权限等控制措施,内部网络与互联网应实行物理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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