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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机关、人民团体,市直各事业单位:

  南宁市电子文件中心系统已开通运行,为加快全市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建设,规范电子文件的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文件的安全保管,实现电子文件信息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南宁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第6号令)、《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称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专业档案馆、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本规定所称的归档电子文件是指具有参考和凭证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四条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应当遵循电子文件形成特点和规律,维护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便于电子文件的科学保管和长期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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