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保障货源供应
一要严格执行《条例》及7号令,确保行政法规的严肃性。对当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规定和做法有悖于《条例》的原则或与7号令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二要严格审查安全条件,依法做好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要严格按照《条例》、7号令、《规定》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和零售点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审查、颁发。我市“限制燃放”区内的零售布点,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执行,临时经营点的设置以快速环道为界线向市中心辐射80米的地带内,按照2007年春节期间的布点规划以及2008年春节期间南宁市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有关要求,由各城区、开发区安监部门协调辖区内的公安、工商、城市管理、园林等部门做好零售点的布点工作,并发放零售许可证。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三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网点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统一配送制度,坚决制止烟花爆竹流动销售,不得采购和销售质量不合格、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做好烟花爆竹仓库的守护工作,严禁违规储存、超量储存。四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进行经营销售,要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允许零售者自行选择合法的批发企业进货,避免出现独家垄断经营等违背《条例》规定原则的问题,零售网点必须到当地批发单位进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时,必须凭购销合同向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四、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质监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重点抽查,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产品分级分类的有关规定,确定进入市场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对产品质量包括标志、包装、外观、部件、药种、药量、安全性能、燃放性能等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我市“限制燃放”区域内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网点一律不得购进非法生产厂的产品,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