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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8〕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 号,以下简称《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号,以下简称7号令)、《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以及《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有效防止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民俗传统,同时也给安全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当前正值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又是我市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的第二年,市民燃放烟花爆竹需求量增加,生产经营企业产销压力大,加之非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者铤而走险,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机率。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认清形势,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条例》、7号令、11号令以及《通知》精神,从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着手,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安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执法监督到位,确保“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少出”,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

  二、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

  一是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再审批新的烟花爆竹和打火机生产企业的通知》(桂政办发 〔2002〕9号)的要求,不再审批新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二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条例》以及11号令的有关规定审批,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规定执行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三是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核定的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超一改”(超药量、超定员、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无证上岗现象 ,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盐等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四是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派驻现场安全监管员制度。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县、乡(镇),要确保向每个生产企业派驻1-2名现场安全监管员,所有派驻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盯紧盯牢,严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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