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分部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5)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
(6)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7)工程质量投诉受理与处理制度;
(8)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9)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1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3、主要的行政管理制度
(1)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2)廉政建设制度;
(3)财务管理制度;
(4)人员考核及奖罚制度;
(5)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
第三章 监督人员基本条件
第七条 监督人员的必备条件。
监督人员必须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国家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监督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
第八条 监督员除满足以上必备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市、(地)级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或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县、(市、区)级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或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市、(地)级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县 (市、区)级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3、如取得工程类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和连续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满十五年以上可不受上述1、2条件限制;
4、市、(地)级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5年以上;县 (市、区)级3年以上;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四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
第九条 省建设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初次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对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
对监督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