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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监察实施细则的通知

  14.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应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隐患按照整改难易程度和解决责任,国有重点煤矿分别由集团公司、分公司或煤矿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乡镇、个体煤矿由其投资人、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解决。需要由有关部门审批措施和验收的按照《黑龙江省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煤矿企业要在每月末将自查和有关部门发现的一、二级隐患书面报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备案。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将发现的一、二级隐患书面通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报告应包括产生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资金落实情况、整改期限、整改作业范围。

  第六条 煤矿企业要在每季度第一周将本企业上季度一、二级隐患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各驻地监察分局(站)。已整改复查完的应及时报告。

  第七条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本单位掌握的和企业上报的一级隐患汇总报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每季第一周将各类一级隐患整改情况汇总报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具体内容见表)。

  第八条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属地监察分级督办。一级隐患由各分局(站)挂牌重点督办;二级隐患由分局(站)指定监察室督办。省局认为有必要由省局督办的,省局指定相关处室联合驻地监察分局督办。

  第九条 接到煤矿企业隐患相关报告后,相关分局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对于煤矿报告的一、二级隐患和监察当中发现的各种隐患及整改情况登记建档,按照分级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整改完毕的隐患应及时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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