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6.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改制后未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谊、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二级隐患
1.矿井存在水患未按规定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在存在水患情况下作业未编制针对性安全措施;
2.排放瓦斯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3.启封火区、火区下开采、火区邻近区域开采无安全措施;
4.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设双风机、双电源或双风机不能自动转换;
5.斜井人车保护装置失效、提人绞车不使用动力制动、专用信号失灵;
6.井田范围内或井田周边有废弃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
7.入风井未按规定安设有效暖风设施,井筒冻冰影响安全生产;
8.矿井之间出现连通,未按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密闭隔绝;
9.矿井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
10.无作业规程作业。
(三)三级隐患
1.主副提升绞车、主提升皮带、压风机、主扇、主排水泵等设备保护不全、不可靠,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和检查;
2.回采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不采取措施或不执行人工强制放顶;
3.采掘工作面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积尘超标;
4.巷道贯通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5.掘进工作面不使用防炮崩风筒和阻燃风筒;
6.报废采区、报废采煤工作面、废旧巷道、独头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
7.采掘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旧巷、采空区时无针对性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8.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口不畅通,两巷失修严重,巷道断面小于原设计20%;
9.掘进巷道每50米内缺失或失效支护达10%以上;
10.井下风门不联锁或联锁失效;
11.低瓦斯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声光报警;
12.采煤工作面缺失或失效支柱达5%以上;
13.矿井不按月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或图纸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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