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1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对《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日
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鲁发[2003]25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县域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意见》(鲁发[2006]13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鲁发[2007]21号),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坚持好字优先,坚持分类指导,坚持科学导向,全面、客观、公正地对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鼓励先进,促强扶弱,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在新起点上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贡献力量。
二、组织领导
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省安监局和人行济南分行等部门负责有关数据的收集与初步审核,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负责评价结果的计算综合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