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努力减轻华侨农(林)场债务负担
在区分债务类别,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华侨农(林)场各自责任的基础上,努力减轻华侨农(林)场债务负担。华侨农(林)场金融债务,由华侨农(林)场所在地人民政府与当地金融部门协商,按照《财政部、国务院侨办、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华侨农场金融债务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06]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处置。华侨农(林)场拖欠各级财政的周转金,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由各级财政根据周转金的权属和管理要求给予豁免。华侨农(林)场因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由华侨农(林)场自行消化。
(十)深化华侨农(林)场税费改革
认真落实《云南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免除华侨农(林)场职工场员类似“乡镇五项统筹”等收费负担,由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属于国家政策规定给予的各项补贴,可采取直接补贴到个人和集中安排使用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改革优惠政策体现在华侨农(林)场职工场员身上。
(十一)认真做好华侨农(林)场扶贫、救灾和低保工作
各州(市)、县(市)要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十一五”时期农村扶贫开发进程的决定》,把属于扶贫开发对象的华侨农(林)场贫困场员纳入当地扶贫开发总体规划。自2008年起,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整村推进”、小额信贷扶持、劳动力培训、劳务输出等项目资金,进一步改善华侨农(林)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职工场员劳动技能,开辟新的就业渠道,确保“十一五”期间基本消除华侨农 (林)场绝对贫困人口。自2008年起,将华侨农 (林)场场员、家属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范围;对贫困职工场员子女上学,纳入国家和我省的贫困学生资助政策统筹安排。进一步完善华侨农(林)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华侨农(林)场贫困人员应保尽保。
(十二)加大华侨农(林)场人员的就业能力培训力度
在华侨农(林)场全面启动实施科技入户工程,深入开展“绿色证书”、“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按照做强主业和分流辅业的实际需要,对华侨农(林)场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使符合条件的华侨农(林)场职工场员在“十一五”期间至少获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具体办法参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 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