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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七)实施华侨农(林)场归难侨危房改造
  危房改造按照“统一规划、自主选择、个人自筹、国家补助、自建自用、一次审批、分年实施”原则推进。
  全省华侨农(林)场及农垦系统集中安置的归难侨危房改造共9756户。按照国家规定的每户15000元补助标准核算,全省共需资金 14634万元。中央对我省的补助标准为每户 9000元,共计8780.4万元;其余6000元由省和州(市)2级政府配套补助,共计5853.6万元。其中,玉溪、曲靖2市由省、市按1:1比例承担,对每户分别给予3000元配套资金补助;大理、保山2州(市)由省、州(市)按2:1比例承担,对每户分别给予4000元和2000元的配套资金补助;文山、临沧、德宏3州(市)由省、州 (市)按5:1比例承担,对每产分别给予5000元和1000元的配套资金补助。省农垦系统集中安置的归难侨危房改造,省级按照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配套资金补助,其余由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省发展改革委据此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各有关州 (市)落实相应的年度配套补助资金。各华侨农 (林)场在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发展改革、侨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落实。
  各华侨农(林)场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做好危房改造规划编制工作。要统筹协调场部和各分场的关系,合理安排生产生活设施,尽可能做到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对按照农(林)场规划自建住房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利用自有土地采取集资合作方式新建住房的,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优惠政策。自建房或集资合作建房,均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房产登记手续。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住房,由有关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八)全面完成华侨农(林)场土地和林地确权办证工作
  由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负责,抓紧推进土地、林地确权发证工作,并力争在2008年内全面完成。对存在土地、林地权属争议的,华侨农(林)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互利互让”原则和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第17号令)等相关规定进行专项调处。要维护土地登记的权威,依法制止土地侵权行为。确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使用华侨农(林)场土地的,补偿安置费支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 <华侨农场土地确权办证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中央已补助我省 190.883万元。其中,奖励我省已确权土地资金154.512万元,全部用于奖励已完成土地确权办证工作的华侨农场。其余36.371万元及省级财政配套190.883万元专项用于未确权的土地、林地确权办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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