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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推进经营体制改革
  华侨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后,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土地权属不变。巩固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华侨农(林)场职工、场员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华侨农(林)场职工、场员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鼓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华侨林场商品林可实行承包经营,享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华侨农(林)场依法利用土地资源进行招商引资,引进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开办工商企业,发展和壮大华侨农(林)场第二、三产业。所得收益按一定比例提留部分资金,作为困难归难侨生产生活补助经费。
  建立健全华侨农(林)场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建设各类专业协会、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支持农(林)场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市场营销、信息咨询、技术培训、农林产品加工等配套服务,提高农(林)场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妥善处理华侨农(林)场劳动关系
  本次改制中未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原华侨农(林)场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且农(林)场有能力自行安排的,可继续留用;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参照云政发[2000]211号文件1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所需经费由省、州(市)按 1:1比例承担。原华侨农(林)场保留职工身份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维持现行政策不变。
  华侨农(林)场改制场员,按照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离开原农 (林)场到其他单位就业的,按照规定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到新单位继续参保。改制后的离退休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由并入乡(镇)或华侨管理区负责管理。
  二、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加大产业政策扶持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给予重点支持。自2008年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扶持、贫困林场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以及财政支农资金、良种(农机、化肥)综合补贴等项目、资金安排方面,要向华侨农 (林)场重点倾斜,实现各项惠农政策对华侨农 (林)场的全覆盖。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支持华侨农(林)场发展优势产业,促进良种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要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培育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带动华侨农 (林)场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华侨农(林)场要根据自身实际,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逐步提高专业化和规模化生产水平,促进经济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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