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通报范围:一般情况在被审计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群众代表及单位财务、内审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通报的对象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八条 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必须在接到审计结果报告后1个月内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报告的内容:
1.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各项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2.落实审计意见的具体措施与方法;
3.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的说明。
离任干部要积极配合原所在单位拟定审计整改报告,涉及本人需要对任期内审计结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产生的原因等作出说明和解释的,由其本人提交书面文书。
第九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以下简称“整改督查”),督促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纠正。整改督查工作一般安排在审计结果通报会结束后一个半月内完成。因主客观原因导致被审计单位(审计对象)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审计部门应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条 整改督查坚持“全面督查,突出重点”的原则。审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被审计单位检查审计整改情况。重点督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比较多、出现的问题性质较为严重、整改难度较大的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整改督查的主要内容:
1.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包括审计处理、处罚的落实情况;
2.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落实情况,包括:审计意见中责令纠正事项的整改情况,有关建议事项的采纳情况和有关措施的落实情况;
3.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意见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向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作出报告。对不认真整改的,责令立即纠正;对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