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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转发《淮安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和整改督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转发《淮安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和整改督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第2号 2007年5月8日)


各省辖市审计局:
  现将淮安市政府发布的《淮安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和整改督查实施办法》(淮政发[2007]48号)转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工作中参考。

  淮安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和整改督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放大审计成果,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审计整改督查工作,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发[2002]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指令和有关部门委托对领导干部(人员)任期内履行经济职任情况进行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业务文书所反应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通报和整改督查工作,由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审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必要时纪检、组织、监察、人事、财政、国资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一并参与。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通报,应坚持稳妥、公正、保密、促进发展的原则,通报的内容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要有利于被审计单位稳定与发展,有利于审计意见的整改与落实,要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审计结果通报的内容:
  1.组织审计过程的有关情况;
  2.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3.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4.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相关情况,以及重大投资决算效益情况;
  5.任期内与财政收支相关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6.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7.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审计建议和处理处罚意见。
  第六条 审计结果通报采取会议形式进行,原则上应在审计项目结束后1个月之内召开。会议由审计局牵头组织召开,必要时约请纪检、组织、监察、人事、财政、国资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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