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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的通知

  (二)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三)《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六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主要设置在城市公共广场或者步行街的适当位置。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封闭广场和步行街除外)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不得播放活动画面,原则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应当大于等于15秒,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

  在户外广告和标语宣传品禁设区、高速公路两侧以及城市道路(步行街除外)以外50米范围内、路口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

  第七条 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1000cd/㎡;在其他地区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400cd/㎡;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

  第八条 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与周围道路、建筑、景观的风格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

  第九条 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节能环保的优质材料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显示屏的设计、制作和安装,保证显示屏质量和安全。

  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保持屏幕显示功能完好;不得因长期停止播放而影响环境景观。

  第十条 利用户外电子显示屏发布广告的,其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利用户外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益宣传的,应当符合宣传主管部门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取得市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利用户外电子显示屏播放或转播新闻、电影、电视节目等,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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