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的通知
(京政管发[2008]82号)
各区、县市政管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的管理,规范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我委制订了《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行为,根据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并用于户外广告和公益宣传的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显示装置等(以下统称“户外电子显示屏“),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划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进行交通安全评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户外电子显示屏的交通安全评价标准。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接入并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进行内容审查,对其信号传输、播出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朝向道路来车方向,妨碍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车安全、影响道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