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的不安全距离内;
(二)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
(三)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
(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
(五)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的不安全距离内;
(六)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确保旅游设施、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并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做好旅游安全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有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以及防范和应急措施;
(二)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举报和控告;
(三)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四)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因职业危害造成健康损害的,依法获得治疗、赔偿以及保险赔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
(四)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替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对生产经营单位替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有权拒绝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的建议、批评、举报和控告采取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报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