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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失效]


  1.城市规划明确划定且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各类规划区分别根据其区域位置和范围按以下规定确定相应的标准适用区域。

  (1)1类标准适用区域:指居住、文教、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对声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区域;大型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2)2类标准适用区域:指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3)3类标准适用区域:指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2.按上述要求未能确定的区域则按以下方法划分。

  (1)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

  A类用地(居住、行政办公、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下同)占地率大于70%(含70%);

  A类用地占地率在60%-70%之间(含60%),B类用地(工业、仓储用地,下同)与C类用地(对外交通、道路广场、交通设施用地,下同)占地率之和小于20%±5%。

  (2)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

  A类用地占地率在60%-70%之间(含6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大于20%±5%;

  A类用地占地率在35%-60%之间(含35%);

  A类用地占地率在20%-35%之间(含2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小于60%±5%。

  (3)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

  A类用地占地率在20%-35%之间(含2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大于60%±5%;

  A类用地占地率小于20%。

  (二)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4类标准适用区域:指城市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1.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1)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2)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

  2.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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