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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
(南府发〔2007〕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日


  为有效地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本市环境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学习、工作等各类场所的安静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域划分技术规范》(GB/T5190-94)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及近期发展规划、环境质量现状等实际情况,对1998年颁布的《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进行调整,重新制定本噪声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噪声区划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外环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外环高速公路以外的三塘镇、仙葫片区以及邕宁片区。

  二、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依据

  (一)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

  1.能够有效地控制城市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2.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来确定噪声适用区域。

  3.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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