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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华侨农林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现住房折扣。职工按成本价购买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可给予现住房折扣。现住房折扣率为3%。

  (四)工龄折扣。售房单位应根据华侨农林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购房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给予工龄折扣(含夫妇双方)。每平方米年工龄折扣额按成本价的0.6%计算。

  (五)一次性付款折扣。购房职工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给予不高于应付款的15%的折扣。

  (六)对于层高为一、二层的住房,参照上述办法出售,拥有有限产权,可以继承、租赁,但限制上市出售、赠与等行为。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有条件的华侨农林场可按属地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四、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对低收入家庭,租住住房可以实行廉租房租金。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及规定,执行属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

  五、鼓励华侨农林场职工全额集资建设住房。

  华侨农林场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住宅用地,组织职工进行全额集资建房,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产权关系、供应对象的审核等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六、适当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对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华侨农林场,可以适当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执行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

  七、加快华侨农林场集中安置的归难侨危旧住房改造。

  华侨农林场归难侨危旧住房改造重建,除中央、自治区和市县给予专项资金补贴外,对符合条件并由个人出资参加重建的,比照华侨农林场职工集资建房政策给予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对没有能力个人出资重建的,对其房屋进行维修加固。

  八、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式自建住房

  对远离集镇,难以集中建设安民小区式住房的,为方便生产管理,可以参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由华侨农林场按照规划要求,单位统一组织建联排式住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建成的住房,出资职工拥有有限产权,可以继承、租赁,但限制上市出售、赠与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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