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华侨农林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发〔2007〕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华侨农林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南宁市华侨农林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华侨农林场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华侨农林场职工住房保障制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2000〕2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华侨农林场在职职工均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目前起步阶段,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均不应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经济条件好的华侨农林场,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不得超过15%。
二、做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
(一)华侨农林场现有公有住房出售要采取特事特办原则。由于历史原因,华侨农林场建成的公有住房大多数没有报批报建手续,按现行政策法规难以办理出售手续。因此,可采用备忘录的形式,把情况写清楚,市县级主管部门(国土、规划、建设)签字盖章认可后,可对三层以上公寓式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后,拥有全部产权,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上市交易。公有住房出售的原则:一是按属地政策,二是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
(二)售房价格及住房评估。各华侨农林场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所在市、县房改办会同物价部门测定,市、县人民政府审核,报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华侨农林场公有住房的出售,由所在市、县房改评估机构负责评估。住房的成新计算和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参照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修改“已售公有住房产权比例确定及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计算办法”的通知》(桂房改字〔1994〕4号)规定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