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上行文的纸质公文一般按照一式5份报送。
第三十七条 需要加印的公文,由公文办理部门以书面形式说明加印份数和分发范围,报经分管负责人审定后,方可印发。
第三十八条 公文需要更正重印的,须经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以纸质公文印发。更正重印公文在首页左上角文件序号上方以3号黑体字标识“更正重印件”字样;更正重印公文有电子公文的,应在“更正重印件”字样的下方以4号宋体字标识“原电子和纸质公文同时作废,以纸质更正重印公文为准”字样。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九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四十条 公文签收由文秘部门统一负责,来文机关人员不得持件到收文机关其他内设机构办理。收到下级机关呈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四十一条 对收到的公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回呈报机关并说明理由。
(一)内容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要求办理或解决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不应由本机关受理的;
(三)无特殊情况和理由而越级请示的;
(四)属于呈报机关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而要求上级机关处理的;
(五)内容涉及有关部门但未与有关部门协商、协调,或不符合会签程序的;
(六)请示件一文多事的,多头请示的;
(七)请示事项不明确的;
(八)请示件未标识签发人姓名的;
(九)请示件未标识联系人、联系电话的;
(十)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十一)纸质公文未加盖呈报机关印章的;
(十二)其他违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