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政发〔2007〕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1日颁发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子公文、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电子公文指各级行政机关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细则,通过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形成的公文电子数据。通过认定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生成、存储及传输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本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