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地下水管理的实施意见

  3.擅自改变取水用途或转供水的,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4.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修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5.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未按规定封闭取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封闭,封闭费用由取水人承担。
  7.污染地下水资源的,从事勘探、采矿、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造成地下水资源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造成地下水资源污染的,建设单位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8.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规范水资源费征缴程序,坚持依法行政,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六、密切配合,科学合理规划,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
  1.市水利局要认真落实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加强对国家有关节水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活动。实施城区内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综合分析地下水的现状和变化趋势,为地下水资源保护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2.市建委、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共同抓好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工作,逐步增加中水在城市供水中的比重。一是研究配套措施。对强制推行中水设施配套建设的行业、区域及其建设标准、投资预算、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制定规划。把中水回用纳入现有城市供水工作体系,通盘考虑城市水源、管网建设、污水收集处理、中水用户及体制改革等。三是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运用经济杠杆引导民众转变观念,合理使用中水;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
  3.市环保局要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护好城区地下水资源。市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城区水污染的检查和监测工作,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一是要强化达标排放,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限期不能完成的,依法实施限产或关闭;二是实施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定各行业水污染排放总量指标,并按总量分解情况颁发排放许可证;三是强制企业排水定额管理,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建设,推广节水技术和设备。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