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每年年初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用水定额,向各取水单位下达年度取水计划,确定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年末根据用水报表反映情况,参照年初计划对取水单位进行考评。
4.取水单位必须安装节水设施,改进工艺;提倡和鼓励循环利用,提高用水效率。
四、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
1.行政事业、工矿企业
行业分类为工业或行政事业,根据省政府2002年19号文件,处于自来水管网区内的为每立方米0.55元,其它地区的为每立方米0.35元。
2.园林、小区绿化
园林、小区绿化用水具有公益性,按一般地下水,根据省政府2002年19号文件,每立方米0.35元。
3.沉陷区、棚户区、自来水管网未到达区域建筑工地施工期用水按一般地下水,根据省政府2002年19号文件,每立方米0.35元。
4.供热企业自备水源
属管网区自备水源,根据省政府2002年19号文件,每立方米0.55元。
5.大众浴池
为居民生活用水,按一般地下水计,每立方米0.20元。
6.地温空调
地温空调用水收费标准参照外市的做法,按自来水管网区地下水收费的现行标准每立方米0.55元的50%收取,即每立方米0.275元。
7.煤矿疏干排水
对煤矿疏干排水进行开发利用转为正常工业用水的,暂定为每立方米0.15元;未利用直接排放的,暂定为每立方米0.10元。
8.施工排水
施工排水水资源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自来水管网区为每立方米0.275元,非管网区为每立方米0.175元。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取水行为
1.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施工单位违法凿井的,凿井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承建未经批准的凿井工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不具有相应资质而承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罚款;
(3)未按照经批准的凿井方案凿井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