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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的实施意见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的实施意见
(阜政办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已于2007年11月29日公布,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促进我市节约型社会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节能监察是政府行政机关为缓解能源供求紧张局面,推进全社会节能,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构建节约型社会目标,对社会用能行为及节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实行“奖优罚劣”的一种重要行政管理手段。随着能源供需紧张局面的日趋加剧,能源紧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进一步凸显,节约能源已成为当务之急。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家、省有关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提高对节能监督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明确职责,确保节能监察工作有效开展
  市经委是全市节能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节能监察工作,市经委所属的市节能监察中心依其职责开展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要加强节能监察机构建设,使其不断提高从事节能监察所需分析、化验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要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节能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的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县、区的具体情况明确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统计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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