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阜新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8]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阜新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2008年阜新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
按照《关于印发阜新市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发〔2007〕13号)部署和要求,为加快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改善人民生活环境,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人与环境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加快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卫生管理,全面提高城市整体卫生水平。为实施“突破阜新”发展战略,创造优美、清洁卫生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牵头单位:市爱卫办。
承办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区政府、阜矿集团。
1.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市爱卫办、各区政府)
2.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委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现齐抓共管。(市爱卫办、各区政府、阜矿集团)
3.市、区爱卫委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爱国卫生经费按0.1元/人均执行。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市爱卫办、市编办、市财政局、各区政府、阜矿集团)
4.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市爱卫办、各区政府、阜矿集团)
5.制定我市爱国卫生工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阜矿集团)
6.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80%。(市爱卫办、各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