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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火人员,负责管理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三)结合本单位火灾危险性特点,制定并实施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规定定期演练,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实行值班巡逻制度;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完善消防设施,并设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实行消防安全员培训制度,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八)进行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九)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事故调查部门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十)无上级主管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个体工商户根据实际情况履行前款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有人员、组织、场所和一定数量消防器材的义务消防队;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为小区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六)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的完好有效;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市、县(区)公安消防机构应按《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对预案进行完善;
  (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要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三)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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