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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六)司法、劳动保障、科技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就业培训和科普工作内容;
  (七)供水、供电、通信企业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供电、消防通信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八)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报社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九)民政、交通、农业、卫生等部门要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十)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发现被监管的单位(包括无上级主管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查处。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县(区)的消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消防规划或方案;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伍,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技能培训;
  (四)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社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对居民住宅区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纠正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违章行为;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辖区居民;
  (五)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管理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本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维护本村消防安全;
  (二)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根据生产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督促本村所属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保障本村消防车通道畅通,有条件的应当贮备消防水源;
  (六)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自防自救的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发生火灾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扑救;
  (七)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履行下列内部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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